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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事发戴南的这起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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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20: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1月15日上午,由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在戴南法庭开庭审理。兴化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兴化市检察院首例向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的环保案件,部分人大代表、相关企业代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武某某、孙某某在兴化市戴南镇某村共同经营一不锈钢螺母加工作坊,作业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至厂房外沟渠。2024年3月,两人经商议后,将震动清洗泵挪至生产车间内进行清洗作业,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房东墙外流至沟渠。

后经鉴定,该作坊非法排放的废水是有毒物质,含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重金属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下一步,兴化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做好检察综合履职,努力以高质效办案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1月16日上午,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在戴南法庭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把法庭“搬”进案发地,现场“以案释法”。兴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员、企业代表等20余人应邀参与旁听。

自2010年起,武某某与孙某某在戴南镇共同经营不锈钢螺母加工作坊。两名被告人明知光亮剂、清洗剂清洗过的不锈钢螺母的冲洗废水会污染环境,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房外暗渠。2024年8月,泰州市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此违法行为。

经检测,废水中总铬51.8mg/L、镍27mg/L,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放限值,其中总铬超标33.5倍,镍超标26倍。武某某与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重金属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林秀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武某某与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兴化市人大代表、不锈钢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洪波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案发地巡回审理,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提升了公民生态保护法治意识的生动实践。希望环资法庭今后能积极探索生态保护‘绿色良方’,用法治‘金钥匙’守护绿水青山,切实为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北姜村网格员朱国红表示:“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家与经营者,更应严守底线、遵守规则。今后,自己将运用此次旁听学到的环保法律知识,更好地为村居企业做好宣传服务,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防污、治污工作中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兴化市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25-1-20 17: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武某宇,孙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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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 04:3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二个人的名字肯定不出名。我还以为办的什么化学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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