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东与被害人金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并在网络上发展为暖昧关系。被告人李某东以虚构自己持有巨额虚拟货币、黄金、现金等方式获取被害人金某某信任,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编造购买手表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金基某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钱款,骗得的款项均被其挥霍一空。自2023年4月12日至6月22日间,被害人金某某被被告人李某东骗取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户口证明》等书证;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害人金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东至江苏省靖江市与被害人金某某见面,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2023年6月25日至8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东因向被害人金某某借钱未果,遂以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告发至被害人金某某家人、工作单位处、宣称剥夺被害人金某某家人生命等作为威胁、恐吓,敲诈居住于本市海陵区**小区的被害人金某某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旅馆入住信息》等书证;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害人金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东,男,200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2004********,**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9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东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