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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老张与别人争吵过激猝死,家属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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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案情简介

老张非常热爱工作,这不,刚做完心脏手术没几天,他就骑着小电驴去上班了。不料,在上班途中与老赵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了碰撞。幸运的是,双方都没有受伤。

你没看路啊,车都撞到我了  

是你先撞得我,懂不懂交通规则  


事故发生后,老张和老赵二人均未报警,但却在争论事故责任归属方面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在周围人的劝解下,老赵不想再争辩,于是就开着车先走了。随即,老张突感不适,昏倒在地。

围观群众见状,马上拨打120送往医院急救。尽管医生全力抢救,但老张还是不幸于当天去世。老张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老张的死亡是因与老赵争吵引发的情绪波动所致,遂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一百万元。

老赵急忙辩称,老张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患有心脏病,并在事发前几天刚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老张确实在事故发生前几天刚做完心脏手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专业机构鉴定可知,老张自身所患的心脏病是他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与老赵之间的争吵则是可能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因素之一。双方在事件中的行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老张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克制自己的情绪;老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能保持冷静,与老张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审慎义务。

综上,泰兴法院最终判决老赵对老张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老张家属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赵在不知对方有隐疾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对方隐疾发作、酿成悲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这类事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旨在合理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就本案而言,死者老张自身疾病是主因,但老赵的争吵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失。


法官提醒

“人生何处不相逢,莫因小怨动声色”。生活中,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各方均应当心平气和的妥善处理,保持冷静和理智。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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