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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张某某,如此“待友之道”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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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0 09: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刚强戒回来,不准备复吸了,但车库里还有一点点存货,他们是我朋友,我就叫他们过来吸了。”如此“待友之道”,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

日前,兴化法院就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曾是一名“瘾君子”,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张某某最后一次强制隔离戒毒归来,心中也默默下定决心不再复吸。某日,张某某在收拾车库时,无意中发现之前藏的冰毒,如何处理却成了难事。考虑到自己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多年好友正好有“需求”,张某某便主动在某宾馆开好房间,容留高某甲、高某乙、郝某某在该房间吸食冰毒。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兴化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许多人认为,只要不制、贩毒,就不会涉及毒品犯罪。其实,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常见类型,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给吸毒人员提供了隐蔽的场所,助长了吸毒的不良风气,还导致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日益增多。法官温馨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犹如“助纣为虐”,不管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亦或是有偿还是无偿,均涉嫌违法犯罪,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因此,广大群众如果发现有人在自己所属的场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来源:兴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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