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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兴化这些学校及周边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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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09: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曝光!兴化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兴化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学校及相关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案例二


兴化市昭阳街道某实验学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春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兴化市昭阳街道某实验学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三


兴化市安丰镇某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区与外界通道未使用挡鼠板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兴化市安丰镇某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区与外界通道未使用挡鼠板,防鼠设施不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卫健部门复查,该中心校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三防”措施。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


案例四


兴化市千垛中心校周边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兴化市千垛中心校周边某店货架上有一包待售的洽洽牌香瓜子,其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保质期:八个月(常温),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近1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的查办,让学校及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提高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认识,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


案例五


兴化市昭阳中学周边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涉案线索,查证兴化市昭阳中学周边某店向未成年人戴某销售酒品,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20元,也未查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的查办,让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意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六


兴化市临城街道某幼儿园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幼儿园食堂内学生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学校食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餐饮具清洗消毒,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ND


来源 | 兴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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