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
各旅游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旺季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制定价格要充分体现公平、合法、合理、诚实的原则,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虚构订房状态,误导、欺诈消费者。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制定“天价菜单”、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五、经营者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出具结算单据,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付款前过目确认。
六、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信息等。
七、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八、相关行业协会及经营者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定期巡查,一旦发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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