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2022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2〕130号)和《关于下达2022年稻谷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2〕131号)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稻谷补贴发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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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稻谷补贴政策,遵循“谁种粮、谁受益”原则,鼓励引导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稳定稻谷产能,为助推乡村振兴战备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备落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稻谷补贴对象为稻谷实际生产者和组织稻谷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
1.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涉及土地流转、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者,其中土地流转协议明确稻谷补贴归属的,按照协议处理。
2.稻谷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条件,并具备以下粮油收储条件的经营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已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收购备案手续;
(3)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4)仓容自有仓容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要求,本地自有标准仓容原则上不低于3万吨;
(5)具备与收购相匹配的检、化验设备、人员和输送、清理、除杂等专用机械;
(6)使用规范的《粮食收购结算凭证》;
(7)收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流通法规及相关粮食收购政策;
(8)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收购资金采取非现金结算;
(9)企业及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粮食行业、银行系统“黑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信用的要求。
(二)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计发依据为2022年稻谷种植面积。结合省下达补贴资金,补贴发放标准确定为:种植水稻50亩及以上主体补贴104元/亩,50亩以下主体补贴76元/亩。
稻谷市场化收购补贴计发依据为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直接向当地农民、经纪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合作社等收购的2022年度本地生产的优质优价稻谷(不含向企业采购的稻谷)的收购量,且收购价格不低于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以2022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经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核验的2022年度生产稻谷库存数量为计算依据,已销出库的稻谷不计发补贴。稻谷市场化收购的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实际收购量情况,结合可安排补贴资金情况会商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对象、补贴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申报
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种植面积,其中50亩及以上生产者填报补贴申请表(附表1)(具体补贴面积以实际种植面积和土地流转协议为准),并连同50亩以下生产者一同登记造册(附表2),其中“一卡通号码”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请各村到乡镇(街道)财政局拷取“一卡通”系统基础信息,填写一卡通号码(尽量填写农户个人农商行社保卡卡号,如农户确无农商行社保卡,则填写原一折通号码)。村级申请汇总表经稻谷实际生产者签字确认后,由村委会主任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收购企业在提出2022年稻谷市场化收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补贴申请表(附表4);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复印件;粮油仓储备案复印件(或在线备案信息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报当月《企业信用报告》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所有材料都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时间节点进行空仓审核、实物验收、样品送检、审批确定并进行登记造册(注:收购量统计时间截止12月31日)。
(三)公开公示
稻谷生产者补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姓名(名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乡镇(街道)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市发改委对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进行审核确认,会商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或补贴金额,形成汇总表(附表5、附表6),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补贴收购量(或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财政、发改委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信息公开。
相关公示内容须拍照(截图)存档。
(四)资金发放
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填报《兴化市稻谷生产补贴申请汇总表(乡镇级)》(附表3),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后于10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镇、村两级汇总表电子档进行上报。乡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补贴相关数据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卡通”信息系统。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市财政局组织乡镇(街道)财政所对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卡通”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修改、审核并确认后,于10月底前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并于2023年2月底前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保障和监督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总责,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种植品种以及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汇总等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分户基础数据信息;乡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卡通”信息系统并进行确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进行政策宣传、申报公示,汇总乡镇(街道)上报数据并报市政府审定,督促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及时向财政局报送分户基础数据信息;市发改委负责稻谷收购补贴工作的政策解释、宣传,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示,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报送补贴分配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划付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主动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补贴工作任务。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改委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补贴政策告知书发放到村,使基层企业、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者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市、各乡镇(街道)都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必须全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稻谷收购企业的补贴资金应直接拨付到企业。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稻谷生产者和相关企业。补贴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将稻谷补贴纳入乡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申报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五是加强补贴农民的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市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组织抽查。
监督电话:市财政局0523-80959515、市发展改革委员会0523-83326936?、市农业农村局 0523-80530032,8332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