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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无故不参加统一核酸检测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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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来自 中国江苏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做好防疫人人有责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

将追究法律责任


不主动报备、隐瞒行程及接触史

案例:2022年10月8日,江苏东海县王某(男,38岁)、马某(男,34岁)、李某(女,31岁)3人驾乘2辆货车由涉疫风险地区返回东海县后,未主动向社区(村居)报备、落地即检;在该3人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后,对李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该李故意隐瞒其部分行程及接触对象,严重妨碍了查找密切接触者,造成疫情传播,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

10月11日,东海县公安局对王某、马某、李某等3人立案侦查,将依据该3人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故不参加区域性核酸检测

案例:近日,赣榆区公安局持续推进疫情防控“筑盾”行动,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10月10日,青口派出所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无故多次不参加区域性核酸检测,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法律后果: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2022年10月1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迅速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案件。经查:2022年9月30日10时至12时,张某(男,32岁,泰州市海陵区人)出于个人目的,3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谎称自己从外省中高风险地区返泰,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曾到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凤凰东路51号),其虚构事实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工作,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抓获,其对实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律后果: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案例:2022年9月30日,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1号),要求宾馆酒店或民宿等住宿单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对所有进入(入住)人员都要查验行程卡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7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入住人员,负责督促其完成“落地检”和“三天两检”,对未完成“落地检”的,可暂时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对已完成“落地检”但未完成“三天两检”的,可予办理入住手续并告知相关要求,督促其尽快完成第二次核酸检测。通告发布以来,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加大检查力度,目前已查处11起违反通告案件,现通报5起典型案例:

1.2022年10月4日,文汇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文汇东路某宾馆拒不执行《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未查验旅客72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宾馆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2.2022年10月4日,扬子津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江阳西路某酒店拒不执行《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未查验旅客行程码、72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酒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3.2022年10月4日,施桥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施桥村某网约房拒不执行《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未对7天内有省外旅居史来扬人员查看“落地检”核酸检测证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网约房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4.2022年10月4日,八里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扬子江南路某网约房拒不执行《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未对7天内有省外旅居史来扬人员查看“落地检”核酸检测证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网约房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5.2022年10月4日,朴席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隆觉路某宾馆拒不执行《关于加强国庆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未查验旅客行程码、72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宾馆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和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防疫政策要求,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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