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吗?我向你们举报,车路河昌荣段水域有船正在捕捞螺蛳,这条船的捕捞方式跟专业渔民所实施的抄网方式不一样,他们一次所捕捞的量很大,请赶快来人进行处置!”6月23日23时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了一位村民的举报电话。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时间派3名人员,驾驶中国渔政执法艇一路沿车路河向东直奔昌荣段水域。2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在昌荣大桥向西1公里处水域发现一艘5吨钢丝网水泥船舶,正在开足马力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示意船舶停止生产并接受检查。经查,荻垛镇王某某、王某和钱某某三人,使用无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在船头两边各拉挂一张拖曳囊袋形渔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船头船尾装有大量螺蛳。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称量,共捕获螺蛳共计1298斤。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等三人所使用的渔具鉴定,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关禁用渔具、捕捞方式的规定,该网具属于“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规定,该网具属于禁用渔具底拖网。该渔具在捕捞作业时,涉嫌当事人将渔具沉入水底,由渔船拖曳囊袋形渔具,迫使在网口所达范围内的渔获物进入网内而达到渔获的目的。捕捞对象以底层和近底层的蚬、螺等贝壳类水生生物为主。该类型网具有操作简便、捕捞强度大、作业范围广、捕捞选择性差等特点,不仅对底栖水生生物资源及底质环境具有直接破坏作用,还能够短时间内大幅增加水体悬浮物浓度,降低水体透明度,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上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当天,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已将渔获物(螺蛳)依法在车路河昌荣大桥下水域进行放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嫌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