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 长江“十年禁渔”正式启动 可偏偏有人明知故犯 禁渔期在禁渔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近日,男子陆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去年10月10日凌晨,陆某驾驶塑料船在靖江下五圩港闸外向江一侧禁渔区水域,使用电捕工具实施捕捞作业,捕获鲈鱼、鳊鱼、草鱼、鲢鱼、翘嘴(白丝)等共计29.1千克,后被靖江公安抓获。 经认定,陆某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符合电捕工具特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行为;且电鱼时间属于长江禁捕时间范围,电鱼水域属于长江禁渔期**规定的禁渔区实施范围。 案件侦查终结后,陆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靖江公安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并于去年11月29日向靖江检察院移送起诉。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靖江检察院认为,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日前,靖江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提起公诉。近日,陆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文章来源:靖江网 ▍版权属原作者,部分内容、图文来自网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