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1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系前后邻居,双方因建房产生纠纷,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的母亲自杀,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21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兴化市**镇**村史某某家中,用铁锤对室内财物进行打砸,造成史某某家中门、窗、电视机顶盒、桌子、马桶等物品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克威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1年12月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自媒体人周勇: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 俗话还说:远亲不如近邻! 相比城市的邻里关系,农村的邻里关系更密切;这是一个城乡发展程度不同和意识决定的,城市发展快,人流动量大,居住房移动频繁,都忙着上班工作,邻居感也没那么密切。 农村一般是传统的自家房,居住也相对固定,很多邻里关系都是门对门相处了几代人,从小到大就认识的! 因建房产生纠纷,这在农村是普遍现象。甚至人们常说:只要建房,就会发生邻里矛盾。有的是前、后,也有的是左、右。 要突出的问题是影响采光问题,这种问题,前后邻居发生矛盾的比较多,左右邻居发生的也不少。老房子都是相对不高,当时的距离也没有,因为相对不高,因而房子相距靠近也不影响采光,现在建设的房子都相对高点,就会影响到采光了。
就这个案例而言,本来是可以避免发生这样的矛盾及悲剧,完全是一人冲动推着一人冲动,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首先是被告人谢某某的母亲缺乏理性,用非理性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老人为了子女建设房子,想出一把力,可理解,但用这种方式绝不可取!子女应及时开导老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谢某某在母亲去世,失去亲人,情绪波动,前后邻居矛盾激化的情况下,用非理性的方式去邻居家蓄意打砸,这样违法的行为只能让自己走向被告席,使得事情更加复杂,已触犯刑法,他也被将接受法律的处罚。
最后用一句老话告诫人们:多一份冷静,少一份冲动!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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