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回顾】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Z36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兴化市**镇**公司工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塘**屯。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4日18时许,在兴化市**镇**村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锈钢集中冶炼项目建设工地颜某某的宿舍内,被告人颜某某因为工程用工问题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颜某某用铁质羊角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姜某某头部,后逃离宿舍。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姜某某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颜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在兴化市**镇**村**公司工地北侧公路上,将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张某某强行拦下,采用言语威胁、拉拽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金箭牌电动车劫走,后将电动车抛弃在兴化市**镇**村村北桥北侧河内。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某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1年9月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