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及我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情况,我市分区域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城市建成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 2.生态红线区域划定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 3.兴化经济开发区、兴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各乡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划定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
4.兴化市行政区域范围除以上区域外,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Ⅱ类。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市禁燃区分别禁止Ⅲ类(严格)和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类别,具体包括: Ⅲ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Ⅱ类(较严): 1.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电力和热电企业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电力和热电企业除外),已存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禁燃Ⅲ类燃料组合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天然气管网、供热管网未覆盖范围,确需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需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3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