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化 市 教 育 局
兴教〔2021〕112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市教师发展中心,市少年宫:
现将《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教育局
2021.11.26
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和已签订劳务合同在教学岗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与教师签订《师德建设履职告知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对教师家庭住址、任教情况、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动态更新。允许教师利用休息时间为学生义务辅导,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教师除本单位布置的教育教学辅导任务之外,如需在休息时间为亲友子弟义务辅导的,每学期不超过3人,本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化市教师义务辅导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上报所在单位。
2.审核公示。各单位对教师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进行公示。
3.汇总备案。各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备案。
4.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和各单位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违规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违规补课:
1.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3.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
4.违规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5.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
6.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的;
7.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
8.未落实义务辅导报备制度,仍然进行义务辅导的;
9.实际义务辅导的学生信息与报备内容不一致的;
10.从事其他违规补课、培训的。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五条 市教育局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人员、重点学科和重点时段的监管,发现或收到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线索的,可责成教师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教育局。也可由市教育局直接派人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条 当事人应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说明情况,但事实清楚的,直接认定为违规补课行为。事实清楚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违规补课行为被当场发现的;相关参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的其他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人员等)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违规补课事实的。
第七条 调查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受到处分的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或市教育局查实认定为违规补课的教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同时,作出如下组织处理: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扣除当事人年度奖励性绩效和奖励性补贴;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2.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同时,在实施前款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且三至六年内不得聘至教学岗位,或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且三至六年内不得调至原单位或城区学校。
3.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实施上述两项组织处理的基础上,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直至开除或解除其劳务合同。
4.兴化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和相应待遇;党员教师、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条例及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试用期教师违规补课的,不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将正常教学内容放到违规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违规补课的;
2.学生因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违规补课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3.因组织违规补课使学生身心遭受伤害的;
4.同一教师三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被查实违规补课的;
5.因违规补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联合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补课;
2.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违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场地、设施或学生信息;
3.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4.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5.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6.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7.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8.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一年内被市教育局查实两起及以上违规补课的,该单位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和本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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