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保持现行契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自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地方授权在3%至5%的幅度内决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与江苏省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为法定税率范围内的最低税率。 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税减免办法,《决定》明确: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此外,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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