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自然资罚字[2021]7号
被处罚人: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陈**
联系电话:******
地址:昌荣镇工业集中区盐靖路西侧
201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昌荣镇唐子村土地。2021年3月1日,我局依法对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昌荣镇唐子村集体土地建设。截止目前,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及防
尘屋面基本建成,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占地总面积12014.2平方米,经核对昌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3179.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767.8平方米,建设用地3824.4平方米,未利用地1242.1平方米)。根据调查认定,兴化市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昌荣镇唐子村集体土12014.2平方米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土地违法案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谈话笔录;
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3.测绘成果报告;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局部);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6.身份证复印件;
7.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8、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已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兴自然资告字[2021]7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2014.2平方米集体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014.2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2014.2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317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7698.5元;其他农用地376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26374.4元;其中建设用地3824.4平方米、未利用地1242.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10133元;罚款总合计84206.1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兴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