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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两家愁 法官上门解烦忧(事发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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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2: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来自 中国江苏

 

当事人身患疾病,行动不便,无法准时到庭应诉怎么办?立案庭法官用实际行动给出了答案。

5月20日,立案庭员额法官束正文及驻院调解员朱连、尹文兰一行前往戴南上门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两家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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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朋友关系。3月25日中午,被告在家门口的天井里切割油桶时,原告正在被告家中,突然切割中的油桶发生爆裂炸伤了原告的左腿。被告立即送原告到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腓骨近端开放性骨折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左腓总神经损伤,左前臂损伤。截止目前原告在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医院)住院手术5次,医药费已经花费了 21.3万余元,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5.3万元,但遵医嘱原告仍需进行3次手术治疗。

受理该案后,原告虽有代理人,但承办法官束正文考虑到其受伤卧床,决定到原告家中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是好朋友、好邻居,双方也有积极的调解意向,而原告的“高额损失”却成为了调解阻力。一方面,被告认为自己实在是冤,明明是在自己家作业,谁能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意外,伤害到了前来拜访的邻居;另一方面,原告作为一家之主,经历此次飞来横祸,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对于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也是灭顶之灾。所以被告虽有赔偿的意向,但是对具体金额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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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确保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做工作。束正文向被告释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即便没有主动邀请受害人过来,只要发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劝导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双方交好多年的情谊,希望能各退一步。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束正文也立即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二人在她的主持下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兴化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这次主动上门调解,既是该院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真正把司法为民的精神落到实处的体现,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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