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全市出入境管理和涉外领域秩序稳定,加大对外国人“三非”活动和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外国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实名举报。举报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罚的,按照本办法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涉外案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泰州市公安局和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途径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拨打“110”或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当面举报。
第三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原则
第五条 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主要有:
1. 外国人非法居留;
2. 外国人非法就业;
3. 外国人非法入境;
4. 非法聘用外国人;
5.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6.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偷越国(边)境;
7.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8.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售出入境证件;
9.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骗取出境证件;
10.中国公民或外国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
11.中国公民或外国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12.外国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情形的。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信息应当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公安民警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亦不发放奖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群众举报涉外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实处理后,每季度末将奖励事宜向属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申报,属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后作出奖励决定。重大线索的,可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请奖励。
公安机关通知应予奖励的举报人。对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领取奖金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奖。
第九条 实行首报奖励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宗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具体奖励标准:
(一)经举报查实违法犯罪1人的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经举报查实违法犯罪2-5人(含5人)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经举报查实违法犯罪5人以上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四)根据线索直接破获重特大涉外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3000-5000元人民币,涉反恐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举报奖励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公安局和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