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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民法典系列之:全新的居住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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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 16: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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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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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峰
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程师。多年大型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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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胡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这是全新的权利,《民法典》用了一个章节六个条文对居住权做了规定中,它的含义是所有权人依据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当中占有使用的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

那么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在这里,我举两个方面的例子,一方面,在生活中,往往因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对房产的分割上有较大的争议时,我们就多了使用居住权解决问题的方式,比如说,一个人拥有所有权,同时,他可以通过合同或者调解方案为另外一人设立居住权,他可以一直住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自己去世,这样就非常有利于家庭当中涉及房产析产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设立居住权对近年来讨论火热的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老年人可以将房产变现来改善生活的同时,在房产上给自己设立居住权,让自己晚年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向我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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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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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20:0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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