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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 25 岁的小儿子频繁威胁、要钱,赵某与妻子、次子夫妇商议后,用锤子把小儿子杀死。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四人犯故意杀人罪并构成共同犯罪,四人均被判刑。今年 9 月 17 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赵某等四人犯故意杀人罪,连云港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11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赵某、钱某夫妇婚后育有三子,分别是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夫妻俩和次子赵某乙、赵某乙的妻子孙某一起住。2015 年七八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夫妻二人与次子赵某乙夫妻二人,在家中将三子赵某丙杀害。为掩盖犯罪事实,赵某肢解了赵某丙的尸体。当晚,儿媳孙某和钱某一起清扫了案发现场。次日凌晨,赵某、钱某和次子赵某乙将赵某丙的尸骨处理掉。庭审中,相关证人作证称,赵某丙从 2015 年时突然消失,之前一直找家里人要钱,还曾追打父亲赵某。在孙某、赵某乙和证人高某的聊天记录中,证实孙某曾说过赵某丙被杀死一事。赵某妻子钱某和赵某次子夫妻俩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赵某对杀害小儿子并分尸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未抛弃尸块,未使用绞肉机。其余三人均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钱某和赵某次子的辩护人称,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赵某儿媳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是从犯,没有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清理了现场,主观恶性较小,作用较小,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判处缓刑。赵某供述,小儿子赵某丙经常向家里人要钱,他都给了。案发前,小儿子要求他买 80 万元的轿车,并在县城买两间门面房,可是两间门面房要 200 万元,赵某说买不起,小儿子就打他,后来小儿子说只给五天时间,如果不买就杀掉全家人。赵某思来想去,便决定杀了小儿子,要不然一家人没有好日子过,他把这一想法告诉了老婆以及次子夫妇。钱某供述,小儿子赵某丙经常打骂父亲赵某,赵某次子的婚纱照也被赵某丙用刀划破了,还闹到二儿媳孙某的娘家。赵某想杀死小儿子,一开始钱某并不同意。可是如果不把小儿子杀了,他就要杀一家人。杀死小儿子后,赵某叫钱某打扫地面血迹,她不敢,就叫二儿媳孙某下楼打扫地面血迹。赵某次子供述,杀死弟弟之后,妻子孙某和母亲一起清理打扫。孙某供述,赵某丙曾和赵某乙吵架,赵某丙跑到她的娘家骂,把婚房内的家具都砸了,婚纱照上的眼睛都被用刀戳了。赵某丙还经常当着众人的面骂赵某,就因为这样,赵某才想把赵某丙杀了。赵某向她要过 20 颗安眠药,说给赵某丙吃教训他,还提议用煤气等方法杀死赵某丙,但都没有实施。在案发前,赵某丙曾说,如果五天内不买 80 万元的宝马车和 200 万元的门面房,就杀掉全家人。案发当天又到周五了,赵某丙为钱的事又大闹起来,吃晚饭的时候,家里人一起把他杀了。连云港中院认为,四名被告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主犯,其余三人是从犯。赵某杀人、分尸、抛尸的犯罪情节恶劣,其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其辩称没有抛尸的情节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或重大过错,被害人向父母索要巨额金钱,并扬言杀害全家,其行为存在过错,但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过错。该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事实,法院予以采纳;孙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连云港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年,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