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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男子多次冒充警察抓卖淫嫖娼,还提出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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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靖江警方,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面对危险与困难
我们第一时间都会想到什么呢?
“找!警!察!蜀!黍!”
Bingo!没错!
然而,没有想到吧,
你以为你遇到了“守护神”,
殊不知那恰恰是害人的“骗子”!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一男子
涉嫌招摇撞骗罪的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何**,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7月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9月7日间,被告人何**在本市横港北路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谎称查禁卖淫嫖娼,以收取罚款等名义,先后招摇撞骗3起,骗得刘某某等人人民币500元、手机1部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软中华香烟49包。


1.2020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何**在本市横港北路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唐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20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何**在本市新建路与安宁路路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芦某某手机1部;


3.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在本市天妃宫桥北侧桥洞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软中华香烟49包。


被告人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芦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1月20日




新闻回顾

心虚,足疗店刚出来便遇警察


靖江人刘某在某工地负责施工。9月7日中午,他从城区一足疗店按摩走出来的时候,遇到了一位50岁左右身穿黑衣便衣的男子。该男子示意他到路边,刘某不明所以,还以为该男子想要买他车上的一些工地废料,谁知到了路边,该人大喝一声:“我是警察,老实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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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吓地怔在当地,该男子继续说:“我发现你在足疗店嫖娼了,现在要逮捕你,拘留15个月,罚款15000元!”


刘某嗫嚅道:“能不能放过我······”


男子说:“除非,你给我买点香烟抽抽。”接着男子声音一横,“我那边还有四五个警察兄弟,否则······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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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答应了男子的要求,随后,男子带刘某至附近的烟酒店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香烟扬长而去。


心疑,不知那人是真是假


事后,刘某越想越不对劲,男子既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刘某感觉自己好像被骗了,于是报警。通过调阅监控视频,民警发现该男子在拿到香烟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着电动车至人民桥附近一家烟酒店卖掉了香烟,获取了现金。民警推断这应该是一起招摇撞骗的案件,于是一路循线追踪,发现该男子的身影最终消失在了通江路与富阳路交叉口,而该男子应该就住在附近的某个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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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原来竟是招摇撞骗的老手


随后,通过暗中走访调查,民警在某小区内发现嫌疑人作案时驾驶的电动车,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在附近蹲点守候了两天,可嫌疑人并没有出现。随后,民警又在走访中了解到,该嫌疑人在小区内有两处落脚点,分别在16幢和22幢,通常其将电动车停在16幢,而人却住在22幢。获取这一重要线索后,民警立刻展开抓捕计划,并于9月13日晚上21时许,在该小区22幢的楼下抓获了正在躺椅上玩手机的嫌疑人何某。


经审讯,何某今年53岁,靖江人,曾因冒充警察敲诈勒索被数次判刑,2016年底刑满释放。



刑满后不思悔改,又犯同罪,
实在让人为之叹息,
我们不经要问,

好手好脚的

为什么就不能好好找一份工作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莫因一时贪念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留下人生污点之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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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小编还需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
切莫轻易相信他人花言巧语,
警察是绝对不会以个人名义
向群众收取钱财的。
凡是涉及到钱财问题请慎重,
如有疑问及时报警核实,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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