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卖淫,于2015年1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多次向他人卖淫,
1.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向桂某某卖淫;2.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向桂某某卖淫;3.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向应某某卖淫;4.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向桂某某卖淫;5.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浴室一楼锅炉房北边的小房间内向徐某某卖淫。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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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夏某某的照片及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桂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