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明确了禁渔期和禁渔区、违反处罚等。
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 ) 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江苏公布的为准。
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 ( 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 ) ;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 122° 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 ( 东经 121°52′50,北纬 31°41′36 ) 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 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 1 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 1 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 1 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