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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0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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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编者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今天起,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陆续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育人环境。 兴化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3) 原告纪某某系被告兴化市某幼儿园大班学生。原告在课外活动期间,与同学到操场上的滑梯上玩耍,从滑梯顶部径自跳到地面,滑梯顶部距离地面 78厘米,滑梯底部铺设塑胶地毯,因年代较长,塑胶地板已老化,造成原告左侧肱骨髁上(骨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肘神经性损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事发时,原告尚未满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处于未成熟的阶段,缺乏一定的安全、自护意识,对自己行为所发生的后果认知程度较低,这就要求幼儿园在教育、管理幼儿时,尽到更高的管理义务。虽然原告爬上滑梯后从滑梯上跳下具有突发性,但其受伤与幼儿园保教人员看护不力以及滑梯底部铺设的塑胶地毯年久老化,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幼儿园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纪某某未从滑梯上滑下,自行从滑梯上跳下受伤,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市法院认定被告兴化市某幼儿园承担80%的责任。被告兴化市某幼儿园应赔偿原告215883.43×80%=172706.74元,扣减被告已给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12706.74元。
本案对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有警示作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幼儿园玩滑梯时跌落受伤,幼儿园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未能充分地完成其所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导致摔倒骨折,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自身亦有过错,应酌情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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