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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女子婚内出轨,结果因为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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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921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刘军,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人张刘军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5日被原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网,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9〕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刘军及其辩护人李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刘军通过手机“探探”软件与被害人田某(已婚,育有一女)相识。2019年2月中旬,双方约见,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双方还相约,待被害人田某离婚后与被告人张刘军一起过日子。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田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刘军单方提出分手,被告人张刘军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提出如果分手就要求被害人田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损失费,但遭到被害人田某的拒绝。后被告人张刘军通过在朋友圈、被害人田某微信群、抖音、微博等上面后被告人张刘军通过在朋友圈、被害人田某微信群、抖音、微博等上面发被害人田某裸照、向被害人田某亲友发信息,公开其与被害人田某不正当关系、扬言带走被害人女儿等胁迫方式,要挟被害人田某给钱,因被害人田某不愿意给,被告人张刘军提出“要么赔偿10000元;要么赔偿5000元并“肉偿”(指发生性关系)两次抵5000元”的方案。后被害人田某答应赔偿被告人张刘军5000元并“肉偿”两次抵5000元。2019年5月1日,被害人田某与被告人张刘军在响水县大有镇旭峰主题宾馆2777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先后向被告人张刘军支付了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刘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刘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刘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刘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刘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刘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刘军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刘军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刘军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刘军具有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庭审查证未遂部分应当为4300元,既遂部分700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部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刘军及其父母对辩护人均表示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按法庭要求缴纳判处的罚金。
辩护人建议法庭可作为对被告人张刘军又一主动认罪悔罪表现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张刘军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刘军与被害人田某(已婚,育有一女)于2019年2月通过手机“探探”软件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4月下旬,被害人田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张刘军不同意。被告人张刘军向被害人田某所要10000元损失费,因被害人田某无钱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张刘军以在快手、被害人田某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被害人田某裸照、向被害人田某的老公发送信息以及扬言带走其女儿的等方式向被害人田某施压,最终逼迫被害人田某接受其提出的给其5000元钱并“肉偿”两次抵消5000元的方案。2019年5月1日,被害人田某在响水县大有镇旭峰宾馆亲手删除被告人张刘军手机储存的裸照,并与被告人张刘军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张刘军从被害人田某包里拿走600元人民币。因被害人田某明确表示裸照已删除,威胁已不存在,被告人张刘军用图片恢复软件把被被害人田某删除的照片复原,并将恢复出的裸照发给被害人田某,并在朋友圈发布及向被害人田某老公的堂姐发送。被害人田某无奈于2019年5月3日微信发给被告人张刘军100元红包。被告人张刘军后继续要求被害人田某给付其余4300元及“肉偿”一次,因被害人田某报警求助致案发而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张刘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被告人张刘军的供述,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刘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刘军已着手实行犯罪,已索取较小部分的财物,索取其余财物时因被害人报警求助未果,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刘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案发后如实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刘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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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21:2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畜生不如死了
发表于 2020-6-11 10:02: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都不是什么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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