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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在法庭说谎?兴化刘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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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兴化法院发出“(2020)苏1281司惩1号”决定书。因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刘某被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我院2020年发出的首份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司法惩戒决定。






刘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的原审原告,原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询问刘某关于被告有无还款时,刘某称未还款。案件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到庭称曾还款10000元给刘某,此时刘某辩称原审被告所偿还的10000元只是利息。

为此,再审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对刘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处罚。

面对处罚决定,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且主动缴纳了罚款,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够赢得官司,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隐瞒相关事实和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种行为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必须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0-4-25 16: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知道错了就好。今后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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