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劳务企业: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特别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对照《条例》迅速合规,是广大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为帮助您准确理解《条例》,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设单位“四到位”,业主责任落实好 1.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工程款支付担保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3.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对施工单位监督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风险提示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二: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风险提示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二、施工单位“八必须”,主体责任履行好
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行业应当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5.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8.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风险提示一:施工单位上述规定有一项未执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一般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风险提示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风险提示三: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协作,合力作用发挥好 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树立企业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兴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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