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原市规划局来函报称:你公司建设的凤凰公寓二期工程存在下列问题:
一、临时售楼处及一处施工用临时杂物间未拆除(其中杂物间面积为28.16平方米;临时售楼处面积为1982.01平方米);二、21、24、26#楼架空层规划层高2.19米,实际建成2.69米,架空层层高增加0.5米;
三、21、24、26#楼主体规划为浅褐色外墙涂料,现实际为淡黄色,一层二层规划为深褐色外墙面砖,现实际为浅褐色面砖;
四、22#楼3层规划为住宅,层高3米,现拟建为宾馆,层高3.6米,三层层高增加0.6米,二层原规划许可为商铺,现拟建为宾馆客房;
五、配电房原规划许可面积:208平方米,现实际面积为:206.52平方米,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且位置发生移位(北墙向北3.9米)。经检查,现场情况与原市规划局来函内容一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之规定,你公司的建设属于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原市规划局来函的内容,本机关拟依法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限期自行拆除临时售楼处及临时杂物间;
二、21、24、26#楼架空层层高增加0.5米。责令你公司限期变更规划许可,并处工程造价10%罚款即:6025007.9元;
三、配电房原规划许可面积:208平方米,现实际面积为:206.52平方米,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且位置发生移位(北墙向北3.9米)。责令你公司限期变更规划许可,并处工程造价10%罚款即:34488.84元。
以上三项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佰零伍万玖仟肆佰玖拾陆元柒角肆分(¥6059496.74元)。
另,鉴于22#楼目前处于查封状态,本机关暂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待该楼解除查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及提交相关证据。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地址:丰收路261号
联系人:龚 健
联系电话:83132696
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