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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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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2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

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人员接到局防控领导小组网络舆情监测信息,称某药店销售疑似假冒3M口罩。经查,上海某公司向泰州某公司销售了76984片3M口罩(货值962130元)均为假冒,同时经省特防中心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泰州某公司已售出30284片,其中泰州市场销售3300片,其余销往南京、扬州等地区,剩余46700片均退回上海。

处理情况


目前,因当事人销售假冒口罩数额巨大,其行为行为已涉嫌犯罪,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将相关涉案线索通报上海、南京、扬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

2

全国首例特大生产销售

假冒太岁(肉灵芝)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靖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淘宝网购买了宣称能够食用,且包治百病的太岁(肉灵芝),单个产品售价高达69800元。食用后怀疑受骗。其购买的产品经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检验院检测,其主要成分为聚乙烯醇。随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泰州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成功捣毁制假窝点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扣假太岁(肉灵芝)成品、半成品130余只,生产原材料聚乙烯醇80公斤,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此案的查办在全国尚属首例。

处理情况


制售有毒有害假太岁(肉灵芝)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批准逮捕4人、取保候审4人,检察机关即将提起公诉。

3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先后从泰兴市某售楼处非法获得包含业主姓名、房间号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楼盘业主信息6700条,通过打印成纸质材料的方式,出售给某装饰公司,非法获利4200元。此外,周某于2019年3月至4月,先后分两次将非法获取的包含业主姓名、房间号等各大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2万多条出售,非法获利6900元。

处理情况


周某的所作所为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由于周某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情节达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该案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某乳业公司销售过期牛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兴化市场监管局接到兴化市教育部门移送的线索,称某乳业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学生牛奶。经查,该公司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其现申领的编号不符,系标签标注错误;且该公司于3月1日销售的3024瓶“儿童成长牛奶”,超过了该预包装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另查明,该公司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和不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

处理情况


兴化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276.2元,罚款313210元。 

5

某医药连锁公司

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底,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的“飘安”牌口罩是假冒的。原来,该连锁药店因年前市场口罩需求量大,从外地购进6800只“飘安”口罩,以0.8元/片的价格投放市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飘安”口罩中产品名称、包装数量、颜色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不符,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情况


该医药连锁公司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致使该批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予以顶格处罚,处罚款250000元。

6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收费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擅自将“三等病床”的价格由23元/日提高到32元/日收取,将“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50元/部位(允许上浮15%)提高到85元/部位(含计算机图文报告费15元/次)收取,将空调降温取暖费5元/日提高到20元/日收取,将“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12元/项提高到15元/项收取,将“数字化摄影(DR)”60元/曝光次数提高到90元/曝光次数收取,向手术病人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用中单费576元、无菌手套费3309元,擅自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护理)费用2450元,合计多收价款127477元。

处理情况


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向该中心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中心退还多收价款。因该中心在公告退款期限内多收价款未能退还,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中心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7477元的行政处罚。

7

某转供电主体

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来的举报,反映市内A市场向商铺收取的电价存在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发现其电费的收取分为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种,A市场对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年电费合计多收99482.73元。

处理情况


按照规定,结合A市场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并主动要求退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计49741.37元的处理决定。

8

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检验科的药品冷藏陈列柜内发现用于检验的生化试剂盘1个,该试剂盘内摆放有三种已过有效期的检验试剂。至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已过期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项目131次;使用上述已过期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项目130次;使用上述已过期直接胆红素检测项目8次。合计货值金额1207元。

处理情况


靖江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9

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在该区某加油站加98号车用汽油后,驶出该油站300米左右熄火,李某遂联系宝马4S店申请道路救援,车辆经4S店检查,从喷油嘴里取出的油为乳白色的混浊液体状,怀疑油品质量造成宝马轿车报警并熄火。执法人员迅速赶赴该加油站对同批次车用汽油进行抽样并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批次车用汽油硫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情况


经执法人员多次耐心调解,该加油站与消费者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人民币15万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98#车用汽油24166升,没收违法所得22828.33元,罚款人民币152680.18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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