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2日上午8时起,“祥泰码”为在市域范围内通行(包括进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村庄、工厂、医疗机构、超市、农贸市场、商场等场所)的有效凭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制发的其他相关通行凭证停止使用。
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不如实申报“祥泰码”等涉疫类案件予以依法严惩。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等规定,仍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接触; 2、不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仍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的; 3、不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且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仍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接触的; 4、不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经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询问,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5、持红码、黄码者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火车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 6、企业拒不落实对返泰员工健康监测、信息上报,有疫情传播风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利用“祥泰码”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利用“祥泰码”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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