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来自或途经疫区的人员以及与该类人员有接触的人员、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2、聚众赌博等违法违规聚集活动,扰乱疫情管控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3、扰乱定点医院、集中医学观察点和居家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4、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隔离观察等措施的,或者采取措施期间擅自脱离,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6、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通行的,或违规滞留卡口,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7、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8、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9、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10、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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