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兴化市发改委
2019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结算价格和冬季供应价格调整情况,现就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规定
1.《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第八条-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明确:“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二、现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
现行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是2019年4月1日执行的,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含9%增值税)。中油燃气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新奥燃气、昆仑燃气和东方燃气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1%,下浮不限。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调查情况
经调查,上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结算价格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函》,天然气结算价格从2019年6月15日-10月31日浮动幅度由19.55%下调为6.4%。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由2.41元/立方米下降为2.15元/立方米,下降了0.26元/立方米。
2.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关于执行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的函》和《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19-2020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已经签订的年度合同,在2019年11月-2020年3月分月合同量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月合同量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居民量、均衡量1、均衡量2、调峰量。居民量同年度合同中分月居民量不调整,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执行;均衡量1不区分用气结构,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20%执行;均衡量2不区分用气结构,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45%执行;调峰量同年度合同中分月调峰量,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45%执行。超合同气量原则上应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取。
经调查,兴化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19-2020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的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31日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为716万立方米,其中均衡量1为544万立方米,采购结算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20%为2.424元/立方米,均衡量2为172万立方米,采购结算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45%为2.929元/立方米,调峰量为0万立方米。二种气量增加采购成本合计283.04 万元,平均购进结算价格为2.55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15元/立方米增加了成本0.4元/立方米。
泰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19-2020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的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31日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为3179万立方米,其中均衡量1为2224万立方米,采购结算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20%为2.424元/立方米,均衡量2为703万立方米,采购结算价格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45%为2.929元/立方米,调峰量为252万立方米,采购结算价格也是按江苏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45%为2.929元/立方米。三种气量增加采购成本合计1728.95万元,平均购进结算价格为2.58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15元/立方米增加了成本0.43元/立方米。
根据上述测算,今年冬季供应上述2个天然气公司合计合同供气量为3895万立方米,平均采购成本为2.57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15元/立方米增加了成本0.42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的规定,提出如下价格调整方案:
1.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鉴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结算价格从2019年6月15日起浮动幅度由19.55%下调为6.4%。因此我市合同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2019年6月15日由3.46元/立方米下调为3.20元/立方米(下降0.26元/立方米)。
2.明确2019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季供应价格
由于昆仑燃气公司部分用东台昆仑燃气公司指标,部分采用泰州金路LNG天然气,东方燃气公司采用LNG天然气,都未与上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拟参照中油燃气、新奥燃气两家企业今年冬供期间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上述冬季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情况,暂不考虑供销差率因素,拟定今年冬供期间天然气销售价格,在非冬供期间销售基准价格3.20元/立方米基础上与上游价格同步增加0.42元/立方米,最高上浮幅度中油燃气不超过8%,新奥燃气、昆仑燃气、东方燃气不超过11%。
五、相关要求
1.降低合同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从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对各企业的销售数量进行清算,不得截留。若是按月抄表结算的,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供应天数结算。已经进行清算的,对照上述价格多退少不补。
2.冬季天然气供应价格从2019年11月份的用气量执行至2020年3月份的用气量。
3.为保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稳定供应,继续实行合同外供气供用双方协商机制。按上游供气合同气量分解落实到用户后,仍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通过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渠道采购,并根据采购成本、配气价格等协商确定结算价格。燃气企业要主动与用户沟通,做好气量测算到户等工作,并与用户签订委托供气协议。
4.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要保持与周边地区价格衔接。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要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气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拟调整方案如有意见,请于12月14日前反馈给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联系电话:0523-83326916,电子邮箱:617114937@QQ.com)
兴化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
201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