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这2则案件,二审均作出了改判!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提出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二审予以改判。
2019年9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贺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贺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开庭审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提出改判意见。同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贺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信息来自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