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被告人于某等人注册成立汽车服务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汽车质押贷款业务,后又开展汽车GPS贷款业务,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据、汽车抵押借款承诺书、车辆转押协议等格式文本,单方设定低门槛违约条件和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与此同时,于某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邵某等人还向借款人收取首月利息、家访费、平台服务费、保证金等若干费用,使借款人实际借得的款项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
一旦借款人出现车辆出泰州未报备、逾期还款或付息等轻微违约情形后,于某、张某甲、张某乙、邵某等人就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匿藏,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款项赎车,否则以出售扣押车辆、上门讨债等方式相威胁。自2017年6月至11月,张某甲等人多次以上述方式强行向借款人勒索财物合计14万余元,形成以“套路贷”形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于某及被告人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邵某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利用签订不利于借款人条款借据,再以藏匿车辆、肆意认定违约、上门讨债等手段向借款人敲诈勒索财物,触犯刑法,损害借款人权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