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住院、冒名就医、套取现金……这些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如果一旦被你发现并举报,经查实符合相关条件就能获得奖励金。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联合印发了《泰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泰医保发〔2019〕6号)。暂行实施办法明确,举报内容经医保行政部门查实,符合相关条件,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10万元。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2.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3.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15万元以上档次的 ,按照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 2.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15万元档次的 ,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 3.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档次的,按照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 4.以上各档次奖励额度低于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的按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执行。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比例增加1%; 5.对举报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奖励金。
办法所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的的受理处理和奖励兑现工作。
全市各地打击欺诈骗保电话 泰州市区:0523-89892038 靖江市:0523-89108663 泰兴市:0523-87729580 兴化市:0523-8324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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