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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小伙百万买婚房竟是“凶宅”,卖家:我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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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12: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靖江28岁小伙李冰花100多万买了一套房,准备作为婚房使用,谁知道装修时,无意中得知曾有人在里面上吊自杀,是名副其实的 " 凶宅 "...


装修时才知买的是 " 凶宅 "


2018年6月,准备结婚的李冰花了100多万在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就在其为装修忙绿时,小区保安告诉他一件事,有一男子曾经在这套房里上吊自杀,这令李冰大吃一惊。


李冰和家人找到卖房人张军(此为化名)夫妇,坚决要求退房及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2018年10月将张军夫妇告上靖江法院。


李冰在诉状中陈述了从警方等处了解到的情况,他说,2018 年2月,张军夫妇从做房产中介生意的钱燕处购买了这套二手房,后来夫妇俩听闻该房曾有一男子上吊自杀,是民间所谓的 " 凶宅 "。

2018年6月中旬,张军夫妇组织亲友一起找到钱燕,以隐瞒房屋死人的情况为由要求退房,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之后张军夫妇通过另一房屋中介卖房。


巧的是,此时准备结婚的李冰正在找房源,经中介牵线,买下了张军夫妇的这套房。在此过程中,张军夫妇未如实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具有欺诈的故意,导致李冰与其订立了购房合同。


李冰要求法院撤销2018年6月底他和张军夫妇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张军夫妇返还房款115.8万元、赔偿损失近1.7万元(包括他已缴纳的契税、贷款评估费、物业费),以及承担他自 2018年7月12日(贷款发放之日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卖房人:我也是 " 受害人 "


张军夫妇辩称,自己虽得知该套房内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种原因死亡,因此谈不上隐瞒所售房屋系 " 凶宅 " 的情况。此外,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为 " 凶宅 " 的约定,法律对是否为 " 凶宅 " 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李冰也没有明确提出或询问是否为 " 凶宅 "。而且张军夫妇在两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损失近10万元,因此他们不构成欺诈,合同不应被撤销,他们不应赔偿李冰损失。

经审理,审判法官认定,2017年10月有人在该套房内以上吊方式自杀身亡;2018年1月初钱燕买下这套房以及张军夫妇2018年2月下旬以116万元价格从钱燕处购买该房,20多天后付清全部房款;2018年4月收房后听说有人曾在该房内自杀,2018年6月中旬找钱燕询问,遭钱燕否认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钱燕报警等事实。


法官:推己及人,支持退房及赔偿


审判法官认为,该套房内发生上吊自杀死亡事件后,警察出警勘验现场,对小区居民具有较大影响,小区居民完全知晓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张军夫妇显然会打听到。


张军夫妇要求钱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过房产中介与李冰订立卖房合同,同时负担大部分交易费用,表明了急于转手的主观心态,可见张军夫妇已经明知该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法官表示,该事件对张军夫妇而言,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直接决定是否购买。换言之,若张军夫妻在缔约前知晓,则不可能与前手出卖人钱燕继续订立买卖合同。


推己及人,上吊自杀事件对李冰也是选购房子时的重大事项,张军夫妇在与李冰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况且李冰购买该房目的是结婚,而张军夫妇却隐瞒真相,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存在误导,构成欺诈,负有全部过错。


靖江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115.8万元,赔偿李冰损失1.69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万余元。


据悉,目前张军夫妇已向靖江法院起诉前手卖方人钱燕,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房及赔偿。


法官提醒


二手房买家可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或上网查询小区新闻,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屋信息。


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避免卖房人和中介隐瞒 " 凶宅 " 历史。(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发表于 2019-5-9 15:3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人家卖房难道还要先告之房子曾死过人,谁还买房

点评

我们国家对这方便是很忌讳的 何况人家是准备结婚用的 ,你不告诉人家,不就是欺骗吗 看你说这话也不是好鸟 人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5-11 08:06
发表于 2019-5-11 08:06: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阿里_SZBD 发表于 2019-05-09 15:38 人家卖房难道还要先告之房子曾死过人,谁还买房
我们国家对这方便是很忌讳的 何况人家是准备结婚用的 ,你不告诉人家,不就是欺骗吗 看你说这话也不是好鸟 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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