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一网民在兴化某论坛发布诉求质疑一帖,因涉嫌网上发帖侮辱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兴化警方拘留4天。 据悉∶3月21日,该网友在地方平台图文发布一网络诉求帖,3月23日中午12点28分回帖中显示有∶某所长,此人看上不看下,像疯狗一样…暴力如黑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发表自己的诉求、评论是属于自己的自由,有关单位应该虚心接受所有人的批评建议,针对不同意见和贬低之词,要在实际工作中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公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发布诉求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亦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人民警察的不尊重,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广大网民切勿冲动逞一时之快而后悔莫及,网络发布诉求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依法维权。 〖免责声明〗来源网络文章,小编不持立场,如您觉得本平台不便收录或侵权,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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