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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男子酒后死亡,同桌和饭店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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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日常生活中
不论是亲朋好友小聚
或者是工作应酬
餐桌上都少不了酒的出现
但小酌怡情,大酌伤身

若是出现过度纵酒、
恶意劝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
则有可能酿成悲剧
那么共同饮酒后造成意外死亡
谁应当负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7日,小徐受到凌某邀请,参加李女士的生日聚餐,聚餐安排在泰州市海陵区某饭店,凌某等共十余人参加了生日聚餐。或因聚会气氛热烈,推杯换盏之间,小徐已经醉酒。酒过三巡,大家各自散场,当晚饭店老板回到饭店锁门时发现小徐趴在桌上失去意识,当即拨打110、120,但未能抢救成功。


小徐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同桌吃饭的众人及餐厅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小徐的意外死亡进行赔偿,于是将众人及饭店老板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泰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自控力,可以预见大量饮酒后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凌某和李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同食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凌某应当承担9%的责任,李某承担6%的责任。

其他十三人共同参加宴席,有正当的提醒和劝阻的义务,特别在共同参加宴席的小徐已酒多或过量的情况下,其他共同参加宴席的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徐富春予以照顾和护送,防止危险的发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同席其他十三人共同承担1%的赔偿责任。

饭店作为经营场所,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徐过量饮酒被滞留酒店后,酒店里无人看护、照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饭店承担4%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在饮酒过程中,我们也应当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不要因逞强而造成不良后果;作为同饮者更加不能对其他共饮人进行言语刺激等恶意劝酒行为,应当对醉酒人员负责人,尽到应尽的伴随义务。

适量饮酒方能联络感情,切莫贪杯!


图文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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