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戴国芳、黄荷琴、戴笠: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84100826元; 2、判令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江苏众拓科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0Nm3/h空分项目总承包之补充协议1》付款期限,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8日,暂计13275628.22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3、判令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4、判令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对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64001-FSH-DYDB2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64001-FSH-DYDB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浮动抵押财产(全部钢坯、棒材、线材、型材等不锈钢原料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废品)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9、依法确认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就12000Nm3/h空分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二庭 吴玉明
联系电话:0523-83329619
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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