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040元/月) (一)申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镇民政科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民政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组织评审组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审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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