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月)
(一)申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的家庭,可按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村(社区)将完整材料送至镇民政科。 (2)受理 镇民政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等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审批 镇民政科受理申请后,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民政科组织评审组评审,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并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等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镇民政科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给予低保待遇,发给《低保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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