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联合整治违规用水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城投供水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将联合对全市供水范围内的违规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用水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规用水行为: (一)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和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四)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造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 (五)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成者将使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或者擅自挖掘、占压、拆移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拒交或者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的行为。
二、对违规用水行为的处理 (一)针对违规用水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方和当事人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殴打城乡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追等方式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长期不缴、拒交或者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市供水集团水费收缴窗口或公众号缴清水费。逾期不缴的,市供水集团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欠费。 (五)对存在上述违规用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十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市供水集团接受处理,补缴相关费用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三、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偷盗水和其它违规用水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举报电话:0523-83233150(全天) (二)咨询电话:0523-83223859(工作日)
特此通告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兴化市水利局 兴化市城投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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