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消除犬患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威胁,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悲剧事件,请广大市民朋友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依法养犬。根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敬请各位市民遵守养犬规定,做文明市民。
1、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出现宠物追逐、恐吓、伤害他人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4、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犬类管理职责、辱骂甚至殴打犬类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请广大市民朋友共同遵守,坚决杜绝不文明养犬行为,积极配合兴化冲刺文明城市创建检查验收阶段工作,共创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兴化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