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 及抛入水体污染环境的 通告
为切实保护大气和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禁止农作物秸杆路天焚烧及抛入水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年度,全天候,全方位实行秸秆禁烧禁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路边,污染环境、阻碍交通。 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秸秆禁烧禁抛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完善包保网络,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成立应急响应队伍,配备相应器材,发现火点及时扑灭。
三、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夏收夏种与秋收秋种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对双禁重点区域,重点督查巡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横幅标语、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和垃圾焚烧及抛入水体对环境的危害,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市倡导形成人人爱护,珍惜环境的浓厚氛围。
五、各乡镇(街道)积极引导并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离田,强化机具调度和还田技术指导。
六、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倡秸秆养畜、秸秆气化、秸秆编织,鼓励开展秸秆收集加工和工业化固化成型,进一步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
七、强化水质保护,秸秆堆放地点远离河岸、桥涵、沟渠,尽量堆放在圩堤田埂内部,远离加油站、高压线、学校、村庄,防止产生消防安全隐患。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及抛入水体污染环境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扑灭火点,清除弃置秸秆,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秸秆全面梦烧禁抛防控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街道)、行政村以及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设立秸秆禁烧禁抛举报电话:83215072。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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