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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刑事立案!射阳警方通报:袁某某故意隐瞒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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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23: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来自 中国江苏

故意隐瞒市外行程

存在新冠肺炎传播危险

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判刑七年


2022年5月3日,射阳县在核酸检测中发现袁某某(男,56岁,大货车驾驶员)检测结果阳性。经调查,袁某某故意隐瞒市外行程,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未按要求落实健康监测措施,存在新冠肺炎传播危险。袁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射阳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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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

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工作

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

周边地区及外地典型案例


1、擅自违规营业


4月28日晚,无锡新吴公安分局旺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棋牌室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营业。目前,经营者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未按规定验证“门铃码”


4月28日,无锡经开公安分局东绛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新元素广告”公司未按规定落实进入人员“门铃码”通行验证措施。目前,经营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4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峭岐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宾馆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对外地来锡旅客李某落实相关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目前,经营者雷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未落住宿人员登记报备制度


4月27日,宜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华云旅社”未落实住宿人员登记报备制度,对14日内外地来锡人员告知不到位,未严格向社区报备。目前,涉事场所已被责令暂停营业


5、隐瞒行动轨迹


4月27日下午,无锡经开公安分局华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小区排查时发现,群众雷某在返锡途中曾在某中高风险地区停留,按规定需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但其在向社区报备时仅称自己从浙江宁波返锡,正实施“3+11”健康管理措施,隐瞒了其中高风险地区相关轨迹。目前,华庄派出所会同属地社区已将雷某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并拟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违反货运疫情防控规定


4月26日,昆山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接相关属地部门反馈,昆山开发区集佳特生鲜超市所属保供车辆(鲁Q6836H,司乘人员郭某),在规定地点以外进行中转、卸货操作,经现场查证,上述单位及司乘人员存在违反“定人、定车、定线、定点”货运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

根据昆山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关于印发重要物资进出昆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昆防指物〔2022〕1号)、《关于印发重要物资进出昆山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昆防指物〔2022〕2号)、《昆山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工作指令(二)》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暂停昆山开发区集佳特生鲜超市“苏货码”申请资格,将车辆鲁Q6836H、司乘人员郭某列入黑名单。

7、冒用他人行程卡


2022年4月26日,旅客孟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在沈阳桃仙机场冒用他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被机场防疫工作人员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对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8、违规培训授课


确诊病例姜某(男,26岁),4月25日接受流调过程中,故意隐瞒4月23日行程轨迹和接触史,导致相关点位和人员未被及时纳入管控,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经核实,姜某23日全天,在通州区京贸中心某违规培训班授课,活动轨迹涉及培训班及周边餐厅、商超、公交等多处点位。目前,该培训班已有包括姜某在内的5名师生核酸检测阳性,400余名密接人员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8个小区、6700余人临时封控管理。

同时,在其他病例流调中发现,确诊病例闫某某(女,64岁)、韦某某(男,60岁)也存在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的行为。上述三人已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9、恶意上传视频,扰乱公共秩序


2022年4月22日,阎里乡聂某某(男,58岁)与其妻刘某某(女,55岁)自行设计拍摄“疫情防控志愿者推搡群众”的视频,上传到抖音平台,引起了不知情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误解,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聂某某、刘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南和区公安局对聂某某、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依法开展调查。


10、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2022年4月21日,因疫情防控需要,邢台市南和区三思镇组织全员核酸采集。9时许,村民滑某某(女,汉族,35岁)参加核酸采集时,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安排,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冲突,将疫情防疫工作人员打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滑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南和区公安局对滑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11、疫情期间私自外出

案例一

4月19日,新安镇居家隔离人员倪某家门磁报警。经查,倪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到自家店铺等场所活动。依据相关规定,灌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倪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9日,田楼镇居家隔离人员王某家门磁报警。经查,王某在居家隔离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并联系朋友前往自己家中用餐。依据相关规定,灌南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12、假装货车司机躲检验

4月14日,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获线索举报称:4月10日晚,货车驾驶员刘某行程码带星,无法进入我市食品城内,食品城商户郭某光在明知疫情期间,政府发布行程码带星无法进入农贸市场的通知,故意爬上货车伪装成货车驾驶员,用自己的行程码进入农贸市场内,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立即将两人送至酒店隔离,现隔离期满已解除。4月14日,郭某光因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江阴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13、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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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新吴公安分局园区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喜乐多食品便利店”未按规定落实进入人员“门铃码”通行验证措施,经营者林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4、未申领张贴“门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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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新吴公安分局梅村派出所会同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辖区“铭通速递”未申领张贴“门铃码”。该场所被责令暂停营业,经营者张某被予以行政处罚


15、疫情期间聚众打牌

赵恩思作为赵集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违反淮安市通告规定,对自己经营的棋牌室未予关闭,多次接纳村民聚集打牌并收取场地费。2022年3月18日,赵恩思发现由其负责居家健康监测的仲某某到自家的棋牌室打麻将,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一起参与,造成恶劣影响。4月2日,赵恩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辞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务。


16、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要求不力

2022年3月15日,徐州市发布通告,要求养老院、福利院实行封闭管理。铜山区养老服务中心、康翔护理康复中心两家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规定,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宋新作为区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副局长,对养老机构防疫工作指导不力、巡查不细,未发现相关问题,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3月25日,宋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17、销售劣质伪劣产品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有疫情防控社区居民反映,该镇发放的第四批生活保障物资中,部分猪肉存在质量问题。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洁、张某科等人在明知提供的保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且数额较大。王某霞则在明知上述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起到帮助作用。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上海闵行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1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日前,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通报,刘某某途径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万怡广场”超市时,发现超市被封,听周边群众议论有一个密接人员曾在此超市购物,是当地某企业的。当晚,刘某某刷抖音看到一段关于疫情防控的视频后,便随意发表“今天河口也有了”的评论,在别人询问是否确诊时,其肯定回答“中天的”,引起周边群众恐慌。后刘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9、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者交易


日前,昆山市花桥镇某超市在销售部分蔬菜时使用西兰花“促销价7.98元/斤”、黄瓜“促销价7.98元/斤”、茭白“促销价9.98元/斤”等促销标价签,经查看其后台销售价格,上述商品实际并未开展价格优惠促销。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以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超范围经营及未明码标价


近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有2家房产经纪公司现场正在销售莴笋、白菜、菠菜等蔬菜及鸡蛋,但均未标明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对两名当事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21、哄抬物价,非法经营


日前,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上海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贻误核酸检测样本送检


2022年2月,姚建华与分管副院长、检验科科长共同商议,决定只在每日15时送检一次,对当日14:30以后采集的核酸样本,仅保管在本院无专用设备的化验室内,直至次日15时才送检,使部分样本在卫生院保存严重超时,有的甚至超过24小时,造成样本失真等风险隐患。3月23日,姚建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23、未落实防疫要求,中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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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外卖站点及外卖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站点及人员存在防控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对2家未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外卖站点采取中止营业的临时管控措施。


24、伪造买卖车辆通行证


日前,上海宝山警方根据线索破获一起伪造、买卖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乾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了数十张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卖给邢某祥、詹某财和徐某运。邢、詹、徐等三人在明知通行证是伪造的情况下,为牟利再次加价售卖给詹某俭、陆某红等人。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乾等六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5、翻墙出去买东西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看到两名男子偷偷翻出封控小区。民警很快到场将刚刚翻墙返回的何某、袁某二人抓获。原来,当天何某生日,因无法点到蛋糕外卖,竟约上朋友袁某外出买蛋糕,袁某正想“透透气”,于是二人一拍即合,从小区河道旁的一处围栏翻了出去。经检测,二人的核酸结果均为阴性,目前二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松江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26、修改核酸检测时间


南京小伙汪某就职于一家通讯公司,公司要求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才能进入办公场所。汪某思想不重视,竟耍起“小聪明”,通过网络渠道让外省商家对其过期的核酸检测时间进行了修改,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据汪某交代,购买的虚假核酸检测报告仅上报给了所在单位,未用于其他用途,前期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目前,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7、修改接种证明


李某某是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工作中需要上传疫苗接种证明,但其因自身原因并未接种疫苗。为能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李某某通过网络渠道找到自称能够修改健康码接种记录的外省商家,并添加对方为好友。支付一定费用后,商家将其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截图中的接种人姓名改为了李某某,后李某某把修改后的截图提供给了公司。

事发后,经对上述涉及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相关人员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后悔,南京警方正在开展深入调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文件的外省商家负责人谢某某、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外省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骑手逃避核酸检测


4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接到指令,居住朝阳区天宝街1号某小区的某外卖平台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朝阳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郭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长春市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100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4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目前,郭某、代某、王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29、后备箱藏匿黄码人员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4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南辛店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案。经查,4月1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将行程码为黄码的违法行为人陈某藏匿于后备箱,意图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在襄汾贾罕高速口疫情防控点被值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陈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0、强行拿走核酸检测标准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一男子在做核酸时,因不遵守核酸检测秩序,拒绝在一米线外排队,与核酸检测点的工作人员史某某发生争执,为了泄愤,将史某某摆在桌上的14管核酸检测标本(涉及140人的核酸检测结果)强行拿走,并离开现场。随后,民警通过对当日参加核酸检测人员筛查比对,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为刘某,随即警方在刘某的工作地点将其控制,并将其藏在员工换衣间的14管标本全部追回。

经询问,刘某对为泄愤而强行拿走14管核酸检测标本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现已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据了解,该标本已完成检测,全部阴性,不存在传播病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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