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市外来(返)泰州人员未按照泰州市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7+7”或“3+11”健康管理期间违规外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三、采用多部手机交替开关机、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市外来(返)泰州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市外来(返)泰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
六、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或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