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广大经营者: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确保我市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对全市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 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坚持合理定价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借疫情影响大幅度提高进销差价率。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哄抬价格、串通涨价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政策提醒: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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