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泰州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案2021年3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3.15晚会曝光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中发现,辖区两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涉嫌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两房地产公司为加强渠道风控管理,分别租用明源云电子商务服务在售楼处安装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采集到访人员人脸信息,在客户购房成交后,通过人证一体机采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与明源云系统收集存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相匹配,通过读取消费者到访售楼处的时间和人脸信息,从而判别购房者到访途径。
两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均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调查中,两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其安装在售楼处的摄像设备收集和存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数量及存储位置,未利用获取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牟利。
通过对两当事人使用的明源云网页操作系统勘验发现,两当事人分别使用明源云客服务系统对成交的24名购房者、47名购房者通过人证一体机进行验证,生成的流水详细记录了购房者到访售楼处时抓拍的人脸信息和时间轨迹。
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系统加强渠道风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其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明确提示和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非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使用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