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银平,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集镇**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村**号)。被告人张银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银平在自家二楼北房间内,采取用手捂闷口鼻的手段,将被害人蒋某甲(女,殁年2岁)杀害。
被害人母亲蒋某乙至张银平家中寻找被害人时,张银平因害怕犯罪败露,将被害人蒋某甲先行藏匿于北房间衣柜,佯装收拾衣物并谎称蒋某甲不在其家中。蒋某乙离开后,张银平又将蒋某甲转移藏匿至二楼南房间衣柜中并用红色被子遮盖。后张**步行送其女儿上学,并将一楼堂屋门锁好、带走钥匙。经多方寻找无果后,被害人父亲蒋某丙从张**家厨房平顶翻窗进入张银平家二楼南房间,在该房间衣柜中找到蒋某甲,后送至海南镇卫生院抢救,医生经检查确定蒋某甲已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张银平系抑郁发作,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蒋某甲符合他人捂闷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银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张银平家门钥匙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和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蒋某乙、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银平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检验情况说明;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等;
7.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张银平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平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银平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军 检察官助理:邹楚楚 2021年3月2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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