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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5岁女童帮同学下腰却导致对方截瘫,泰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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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10: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图文来源:江苏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在练习舞蹈过程中
5岁的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
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
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构成一级伤残

这位好心办坏事的孩子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起案件近期有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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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当天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

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泰州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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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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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醒: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家长要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长。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在练习难度较大的舞蹈动作时,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安全工作。对于年龄较小的学员,训练时最好能邀请家长在一旁陪同。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从“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帮不帮”,法律应当旗帜鲜明的为好人撑腰,对做好事多一份宽容,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好人有好报,善行被鼓励。

 

发表于 2021-5-25 16:4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舞蹈不是人人都能练的,强迫孩子练他们不能练的家长应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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